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17时55分许,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汝阳县**乡**村**饺子馆门口处时,与行人梁某某相撞倒地后,致对向宁某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客车与倒地的梁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事故责任认定书、人体死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 年,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 公安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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