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室。于2019年9月3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4时1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B****重型半挂牵引车/苏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KM+**M (**镇**村)路段时,车头右前部与前方同向由欧阳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左后侧发生刮碰,致使欧阳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孙某某未下车查看,继续驾车按原定路线行驶。4时50分许,路人发现伤者并报警,民警即将伤者送治,后被害人欧阳某某云于同日抢救无效死亡。7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经民警通知后得知其涉嫌交通肇事,即听从指挥就近靠边停车等候。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9.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汪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案卷四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物证清单。
5、认罪认罚材料、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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