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8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F3****重型普通货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工农北路港盛路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时,所驾车右前侧与王某甲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南通市区52****电动自行车左前侧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孙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
6.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检察官助理:金盛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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