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渝A****0号小型汽车载童某甲由利川市谋道镇**小区后大门往B区方向行驶,行驶至B区21幢路段时,撞到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支付张某某医药费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甲、李某某、傅某某、杨某某、童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19]临鉴字第8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19]痕鉴字第4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锐龙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鄂利锐鉴评字[2019]第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评估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照片;7.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伦文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