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鄂J****7中型栏板**车沿鄂州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路**建材门前路段右转驶入市场时,因孙某某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车辆与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53岁)乘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腹、盆腔开放性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情况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周某甲、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群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19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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