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鄂J03***号牌小型客车沿黄州区陶孙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钟岗村三组门前路段时,分别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及被害人郑某某(男,殁年53岁)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轻便两轮摩托车)相肇事,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及三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安葬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