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凉州区沿**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州区**路与**大道交叉十字(**桥西口什字)路段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沿什字北侧斑马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牌号为H*****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范围为28.3km/h-30.1km/h;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李某某亲属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由孙某某向李某某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费用4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居民死亡推断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有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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