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河南省登封市阳城工业区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城工业区卫生院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牛某某相撞,致牛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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