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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14点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牌EQ1*****型洒水车,沿确山县**镇**村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组右转弯时,与道路北侧刘某甲驾停的三轮车和站在三轮车旁边的刘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12月18日经确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政治面貌及身份查询证明、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仲裁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检察环节的供述;

5.尸检报告、公安部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中社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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