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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荆州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鄂D****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荆州市荆州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为避让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越过中心双黄实线在道路南侧路面与对向行驶至此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鄂D****8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道路南侧隔离花坛绿化植被和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孙某某讯问、询问、现场执法、血液抽取、送检、事故现场视频;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佩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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