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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涂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涂某某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洒水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顾庄村由南向北行驶至韩坡桥南调头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的涂某某发生碰撞,致涂某某死亡。经鉴定,涂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躯干损毁伤而死亡,经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洒水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9]1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6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174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检察官助理:汤建业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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