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1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与朋友曲某甲等人在曲某甲家中吃饭。期间,孙某某饮用约2两天地缘牌白酒和2瓶啤酒。当日21时许,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邹平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口附近时,因未靠右侧通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曲某乙所骑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曲某乙颈椎骨折、颈髓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曲某甲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峰
检察官助理:董蜜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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