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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9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1时45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A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雪松路交叉口向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并颈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材料、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死亡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110和120接警记录等;2.证人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 死亡鉴定意见;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聂伟伟

助理检察员:张会娟

 2020年616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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