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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5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住原籍。2015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A****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王寺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寺十字右转弯时,将其右侧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石某甲驾驶的自行车碰撞并碾压,造成石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石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事发时孙某某驾驶的陕A****6号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经司法鉴定,石某甲左上肢中段截肢,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石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5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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