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系山东省高密市**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3时4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高密北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牟家殡仪馆门前附近时,与前方顺行的许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员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传茂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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