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0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个体经商,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08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徐某某一人),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汇处北150米路段拐弯时,致乘车人徐某某从车上掉落,造成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认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李某甲、陶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造成死亡一人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淑英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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