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1时10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K**号重型罐式货车在乌审旗图克镇沿大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km+50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下北侧路基后与路基下的网围栏、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陕K**号重型罐式货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陈某某后经送往陕西省榆林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陕K**号重型罐式货车、网围栏、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与陈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了赔偿,得到了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3.驾驶员及车辆信息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9.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1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11.死亡注销证明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处警情况说明14.归案情况说明15.无犯罪记录证明1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17.协议书及谅解书1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亡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布德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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