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兴化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兴化**厂宿舍**号**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7时0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MD****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兴化市465省道24KM+350M路段时,与相向顾某某驾驶载带乘客万某某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到停在路边邹某某驾驶的沪C4****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万某某受伤、顾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顾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除保险外补偿被害人顾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0000元,补偿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35000元,获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和人民调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7. 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8.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行车记录仪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康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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