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A****8)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与欣和街交叉口处,在由东向南左转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姜某某相撞,造成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30154****;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20112****。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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