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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66********,汉族,初中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邹平县**街道**村**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摩托车顺周村区正阳路中心单黄实线西侧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济青高速跨线桥南侧路段时,将被害人国某甲撞倒,致被害人国某甲受伤、摩托车受损,经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国某甲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国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国某乙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倩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79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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