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现住周某某**镇**村**街***号。2011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7 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4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 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终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KM+500M(富仁镇永流村村口)处时,因超速行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于事故现场被带回公安局。后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7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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