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F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X301线46Km+900m路段时,遇有被害人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206231958********,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双方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于2019年11月4日死亡。2019年12月17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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