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汽车运输,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17时许,持B2E类驾驶证驾驶苏J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如皋市Z01县道由南向北行至23km+290m路段,从前车右侧超车,观察疏忽,未能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碰撞同向由成某某(男,殁年52岁)驾驶,后载其妻郝某某的苏F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成某某当场死亡,郝某某受伤。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颈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被害人郝某某右下肢自右大腿中段以远缺失,左下肢及右大腿遗留多处疤痕,左足第2、3、5趾中远节缺失,左足第4趾远节缺失,左足拇趾及左足第4趾僵直畸形,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已部分履行了赔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现场周边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晓健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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