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村**街**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4时15分许,赵宁线宁晋县赵平邱村“四彦瓷砖”门口处,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ETP***轻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薛某甲驾驶自行车相撞,造成薛某甲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薛某甲胃破裂、脾破裂需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分别属重伤二级;多发性大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损伤程度分别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过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两处重伤、两处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少侃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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