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5********,桐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本市文昌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晚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望溪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望溪东路与桐兴路交叉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朱某某、丁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朱某某、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桐城市交通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救治伤者,并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佩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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