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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庄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1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肥东县境内马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育才小学”四岔路口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致所驾车辆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以及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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