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楼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7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鲁******号轿车沿张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武县张楼乡赵小楼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赵某乙之伤为重伤一级。经责任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勘查笔录:成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冯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6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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