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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章丘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路口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向北转弯的徐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载徐某乙)发生事故,造成徐某甲、徐某乙受伤,两车损坏。孙某某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徐某甲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左下肢损伤为轻伤一级;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静  马玉晓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1664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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