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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瑞易电动”电动四轮车,载着刘某甲(孙某某岳父)、刘某乙沿崮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崮五路3.5公里处时,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的周某某驾驶的鲁N*****/鲁N****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刘某乙受伤,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甲、刘某乙无责任。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1.1±11.1mg/100ml;周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刘某丙、王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英琦

检察官助理:李琼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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