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汽车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过明清街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规定,未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彦伟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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