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照为豫H6****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武陟县朝阳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大道交叉口东侧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吴某某发生相撞,致吴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孙某某驾车逃逸,于2019年6月17日投案自首。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孙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王 斌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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