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柳永红、被害人近亲属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东台市**镇**路**超市西侧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驶入路口左转弯时,被害人刘某乙骑人力三轮车沿东台市**镇**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绕越前方周某某停放的苏J****小型汽车、陈某某停放的苏M****轻型普通货车过程中,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刘某乙所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刘某乙受伤,2019年12月4日,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于事发当日向东台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丽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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