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JN****/冀J****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6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海县双店镇南双村处,将横过道路的苗某某撞倒,致苗某某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孙某某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章某某、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2019]第02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鉴定中心**司鉴中心 [2019]痕微鉴字第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广山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06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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