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9********,汉族,高中肄业,海门市**镇**超市**员工,租住江苏省海门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5时0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超重的鲁Q7****轻型仓栅式货车,途经**高速公路**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通行,致所驾车前右部碰撞站在应急车道内为皖FD****小型轿车更换轮胎的被害人王某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孙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萍
检察官助理:李茹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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