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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0********,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6日05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RM****号小型轿车沿三河市杨庄镇杨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尹辛庄村口东侧时,与前方由东北向西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小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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