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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8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13时5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F****中型客车沿**街自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周某某死亡,孙某某弃车逃逸。经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周某某近亲属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孙某某一次性赔偿周某某近亲属53万元(在中间人处押30万元,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由陈水船支走)。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终止复核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协议书、委托书、收条等;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孙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琳

        张园园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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