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8时许,孙某某无证驾驶冀******牌小型汽车沿乡间公里由北向南行驶至易县下黄蒿村大桥路段左转弯驶入大桥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沿大桥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朱某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碰撞后双方车辆侧翻至大桥下,朱文福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朱文福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联合损伤死亡。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文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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