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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号,捕前住武强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沿武强县**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行至**街西段**村南时,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逃逸。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富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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