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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A*****号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深州市**镇**路**公里处从左侧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东左转的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毕会彩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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