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车驾驶员,住黑龙江省明水县**乡**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本市沪瑞线由东向西行驶,13时44分许,途经沪瑞线364KM+500M(更楼街道于合村路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车辆挂靠协议、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事故车辆载物称重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戴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而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建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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