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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路**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早上,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琼D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琼D****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半挂车上拉载轮式装载机)搭载陈某某,从东方市感城镇公爱农场场部方向方向经055乡村道路开往东方市感城镇陀头村方向,7时53分许,车辆行至055乡村道路1公里加960米路段时,适遇被害人 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琼D6****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唐某某(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从其对向行驶而来,在两车会车后,因孙某某上陡坡时操作不当,致使半挂车上拉载的轮式装载机从半挂上滑落,碰撞至曾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曾某甲当场死亡,唐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系生前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曾某甲系生前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曾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唐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16日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的家属300000元,并于同年8月12日与被害人曾某甲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曾某甲的家属130000元,被害人唐某某和曾某甲的家属均谅解了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琼D****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琼D6****号二轮摩托车;

2.书证: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

3.证人陈某某、曾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提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

      村**路**港**号,联系电话1333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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