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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甘HE****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左公路28公路+200米处,在超越前方民勤县**镇**村村民陈某甲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3日,陈某甲经救治无效死亡。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由证人石某某、陈某乙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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