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望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在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博爱医院门前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倒车执行**作业时,与同在此路段执行**作业的工人王某甲发生碾压,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孙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责任。发生事故后,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无前科劣迹材料、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绥化市**服务中心证明、现场照片;
2.证人白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民事和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检察官助理:周琳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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