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西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海路路口北时,与前方顺行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6日,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0万元,现已交付20万元,剩余10万元约定于2022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李某某的近亲属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65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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