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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3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5197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该局对孙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A****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枫丹白露苑南侧人行横道时,将由东向西步行至此处的行人文某某、党某某撞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文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1日死亡。根据陕美法司[2020]病鉴字第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文某某系车祸致全身多发复合伤合并肺血管脂肪栓塞而死亡。根据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第61010612020000013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某、党某某无责任。孙某某对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及辩解;

5、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

6、证人朱某某、苗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静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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