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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83********,中专文化,韵达快递公司快递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7月4日16时30分许,驾驶辽D****9号小型轿车,在抚顺市望花区五老屯50栋楼附近空地倒车行驶时,将行人马某某撞倒,致马某某受伤,于同年7月1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马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花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4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胜

检察官助理:陈希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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