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K****A/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S306省道75公里+80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刘某某骑行的一辆三轮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接受交警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声明书、收条、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保险材料;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