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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沿邳州市燕子埠镇燕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KM+450M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撞上同方向同车道在前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7日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带张某某前往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

2.​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英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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