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3时0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73KM+400M处右转弯时,与顺行直行行驶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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