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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赣C3****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高安市高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高安市公交总站附近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20分许死亡。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60983120200000171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交警赶到现场,随后同交警一起来到高安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孙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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